今天,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胜利闭幕。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说到,“审理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,判决善意助人不担责……通过一系列司法判决,鼓励崇尚英模、邻里相助、助人为乐、志愿服务、舆论监督,决不向耍横霸道者让步,决不迁就纵容恶习陋俗,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、反对什么、禁止什么。”

报告里的“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”就是来自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,这个案例对有效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“扶不扶”“劝不劝”“追不追”“救不救”“为不为”“管不管”等法律和道德风险问题起到了积极的示范引领作用。
2018年12月,同为5岁的小丁与小季在某舞蹈中心上课,小季试图扶助做下腰动作的小丁,致其后背着地。当晚,小丁感觉下肢疼痛,送医后被诊断为胸腰部脊髓损伤。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,小丁因外伤致胸腰部脊髓损伤导致截瘫,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,需长期护理。一审法院作出小季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后,小季及其监护人不服,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某舞蹈中心在事故中未能尽到教育、管理和保护职责,小季属于善意助人,判决舞蹈中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小季对于小丁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小季及其监护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予以纠正。对于小季的监护人出于对小丁受伤的深切同情,自愿补偿5万元,法院予以认可。
该案引发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群众的热烈讨论,媒体纷纷跟进报道,各大网络平台转发,冲上新浪热搜榜top5。

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、教授杨春福认为,扶人小孩无主观过错,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扶人者与被扶者是舞蹈班同学,二者系一般民事主体,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,扶人者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,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,事发时年仅五周岁,尚不具备下腰基本功,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,其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该行为可能导致同学损害的认知能力,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。
全国人大代表何健忠认为,孩子天真友爱的天性,让他在面对陷入困境的同伴时,毅然伸出了友爱之手,虽然造成了预料不到的后果,但法律要坚定保护善人善举。泰州法院这个判决既符合国法也符合人情,情理法兼具的司法裁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频共振,向民众传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,鼓励了助人为乐的良好品质,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近年来,泰州市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,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通过对涉及价值导向、民风民俗案件的判决,坚决防止“谁能闹谁有理”“谁横谁有理”“谁受伤谁有理”等“和稀泥”的做法,让司法有力量、有是非、有温度;让群众有温暖、有遵循、有保障,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,传递法治正能量,引领道德新风尚 。
编辑:姜景旸 王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