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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州市开出首张“生鲜灯”罚单

2023-12-04 11:11:41 来源:泰州新闻网 作者:​周馨颐 鲍仁 孟健

      12月1日起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实施,起到“美颜”作用的“生鲜灯”全面禁用。

      当天,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764 人次,检查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858 家次,发现并整改相关问题134家次,对经劝导仍旧违规使用“生鲜灯”的 1 家单位给予警告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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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经过前期的宣传引导,12 月 1 日,医药高新区(高港区)市场监管局在“生鲜灯”整治巡查中,发现某超市仍然使用“生鲜灯”。为切实强化经营者守法意识,该局执法人员下达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随即,该超市工作人员在执法人员监督下现场拆除了“生鲜灯”。

     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通知要求,经营者在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(蔬菜类、水果类、禽蛋类、畜禽肉类、水产类等)时,不得使用不符合《办法》规定的照明灯具误导消费者,具体包括“五个禁止”,即禁止直接使用红色、蓝色、绿色等能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;禁止通过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检查,在实际销售时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;禁止通过使用有色灯罩、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;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、在灯泡表面涂抹颜色等,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

为;禁止将红色、蓝色、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。

      此外,速冻食品冷柜、冷藏展示柜、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,也应当符合上述照明规定,不得出现违反《办法》的行为。

      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,按照《办法》,自2023年12月1日起,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,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

编辑:姜景旸  王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