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定规则、司法护权益、治理防风险
泰州法院:厚植法治沃土 筑牢金融屏障
泰兴一家经营向好的企业,因法定代表人家庭矛盾激化,其配偶拒绝为千万元续贷提供担保,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风险。依托泰州法院推动建设的多元解纷机制,“泰融融”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及时介入,厘清夫妻担保中的法律权责,疏导家庭成员间的对立情绪,最终促成续贷方案落地,保住企业生产经营“生命线”。
近年来,泰州法院紧扣“到泰州、泰周到”营商环境品牌,围绕“裁判定规则、司法护权益、治理防风险”主线,将平等保护理念贯穿金融审判全过程,统筹做好公正裁判、纠纷化解、溯源治理各项工作,依法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。
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前端,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泰州中院”)还联合泰州金融监管分局、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《关于完善行业调解机制 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施意见》,着力打造“祥泰金融”调解品牌,以实实在在的司法供给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风险,为地方高质量发展筑牢金融法治屏障。
公正裁判,稳定市场预期
营商环境的底气,源于稳定可预期的司法规则。泰州法院在金融案件办理中恪守契约精神,通过典型个案划清交易红线,既依法保护合法金融债权,又对不诚信交易、规避监管行为作出否定评价。
姜堰法院一审、泰州中院二审审理的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中,一方当事人利用独立保函“见索即付”特性,隐瞒货物质量争议事实,向银行提出超额索赔。法院准确适用独立保函欺诈例外规则,认定构成保函欺诈,判决银行终止支付15份保函项下款项,及时制止恶意索赔,维护商事担保制度功能,为工程履约担保类案件提供裁判参考。
海陵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,法院查明,出借方以中介服务费名义预先扣收资金,致使借款人实际到手款项少于合同本金。法院明确,该类费用属变相“砍头息”,不计入借款本金,利息按实际获取的资金计算。这一裁判旨在严守借贷成本认定标准,纠治变相抬升融资成本乱象,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负担。
司法为民,回应多元诉求
清晰的规则,最终要落到合法权益保障上。泰州法院坚持司法为民,把特殊群体权益保护融入金融审判,平衡商业逻辑与群众财产安全,压实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义务。
在泰州中院审理的七旬老人理财亏损纠纷案中,银行协助老年客户操作手机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,风险揭示不到位,也未落实完整“双录”要求。法院认定银行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同时明确老年投资者自身亦负有审慎管理义务,损失按过错比例分担。案件践行“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”原则,为老年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司法样本。
在兴化法院一审、泰州中院二审审结的未成年人金融服务纠纷案中,七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起诉,要求为孩子开通网银、手机银行。法院认为,线上金融服务集成转账、理财、信贷功能,风险较高;银行拒绝开通并未剥夺未成年人的基础储蓄权利,据此驳回诉讼请求,厘清未成年人金融服务权责边界,守牢风险防控关口。
溯源治理,涵养金融生态
办好个案只是定分止争第一步。泰州法院跳出“就案办案”,全面梳理行业共性漏洞,将裁判、司法建议、协同监管贯通起来,推动“审理一案、治理一片”。近年来,全市法院向相关机构及监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书14份,推动健全内控机制、规范业务操作。
在泰州中院审理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中,徐某因其配偶债务承担共同还款及保证责任,银行在无明确合同授权的情况下自行扣划其退休账户存款。法院认为,商业银行无强制执行权,个人储蓄存款受专门法律特别保护,不能简单适用普通债务抵销规则,厘清了扣划储户存款的司法边界。
在高港法院审理的中介合同纠纷中,某机构打着“降息”旗号推介违规“房贷转经营贷”,并索要高额服务费。法院认定该业务属于信贷资金违规腾挪、规避监管行为,对服务费及违约金全部不予支持,并向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,推动关口前移、从源头遏制金融乱象。
编辑:王魁 袁婷
校对:尹莲俊
责编:姜景旸